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过失致人重伤案件,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20年4月16日19时许,被害人谢某某酒后与邻居坐在门口台阶(其家门口的台阶前有一斜坡连到公路)的凳子上聊天。不久谢某某看见同为亲戚的被告人刘某某散步经过,便招呼过来坐下一起聊天。当聊到邻居母亲去世请客问题时,谢某某责怪刘某某作为“提调”没有请他是看不起他。两人就此发生了争执。之后,谢某某越讲情绪越激动,对刘某某说:“如果你是别人,我真的会踢你两脚”。说完不久,谢某某便走到刘某某的面前,提起腿朝刘某某踢过去。刘某某见谢某某用脚踢他,便抓住谢某某踢过来的腿并顺势往前一推,导致谢某某后仰倒地,脑部砸在了门口斜坡阶级下的路面上,当场昏迷。与此同时,刘某某因用力过猛,在惯性作用下也被带向斜坡下跑了几步跨过倒地的谢某某身体。谢某某受伤后,当晚被送往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谢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评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为一级伤残。2020年5月12日,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一人重伤,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已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该案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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