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银河镇工业环保办联合镇派出所对河下村何某某因秸秆焚烧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治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当事人均现场写下保证书并表示深刻悔过,并在本村用喇叭、宣传车等方式开展秸秆禁烧宣传。 今年以来,银河镇坚决执行省市县关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安排部署,把好秸秆禁烧第一关。坚持“因地制宜、源头防控、综合利用、以禁促用”的原则,对禁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建立目标责任制。完善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包干巡查、层层落实的防控机制,加强露天禁烧教育,加大执法查处力度,确保露天禁烧工作取得实效。同时,积极推广普及综合利用技术,严厉打击蓄意焚烧秸秆行为,及时消除焚烧隐患,杜绝因焚烧秸秆等影响空气环境质量的现象发生,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燃烧桔秆带来的危害: (一)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 (二)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破坏土壤结构,造成耕地质量下降。 (四)焚烧秸秆所形成的滚滚烟雾,片片焦土,对一个地区的环境形象是最大的破坏。
焚烧秸秆的严重后果: 故意焚烧秸秆,污染空气,极易引起火灾。这不仅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消防法;如果不听公安人员劝阻,强行焚烧的,也违反治安法;引起火灾的,涉嫌犯罪。具体是否可以给予行政拘留,看具体情节。符合拘留条件的,可以给予行政拘留。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擅自野外用火者,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银河之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