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化名)赔偿原告周某(化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67.6元。
2021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在福建因处理劳务报酬产生的费用分担发生争执,原告在争吵过程中受伤。原告随即报警,当地公安机关派员到达后,被告已离开现场,在公安机关联系被告无果后,拨打“120”电话将原告送入医院门诊进行检查治疗,花费医药费1256元。第二天,原告自行前往当地派出所反映被殴打一事,对事情的经过向该派出所作了陈述,并表示要求回原籍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的起因是在处理劳务报酬产生的费用分担发生争执时,双方不能冷静对待,致使矛盾激化,引发肢体冲突,原告对纠纷的发生亦需负有一定过错。考虑本案情节,法院确定被告对原告的合法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