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以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前往萍乡市区。下午途经某路段时,与何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3.6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张某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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