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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租金2万余元。
原告闵某与被告许某于2020年3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租赁被告的商铺用作洗衣店,租赁期1年,租金每月一付,被告向原告交付押金3千元,如被告拖欠房租10日,原告可以自行解除合同。租赁房屋内的喷淋系统于2020年7月出现故障,导致被告财物受损,于是被告未支付房租。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中未对所交付的房屋需达到的要求作出具体约定,仅约定了管理监督责任。被告自2019年12月开始使用案涉房屋,2020年3月29日与原告正式建立租赁合同关系,即自2019年12月起即享有了对房屋的使用权,原告已将租赁物及房屋内设施移交给被告使用,虽然双方没有办理清点移交手续,但喷淋系统属于房屋内附属设施,属于被告的使用范围,本案中,喷淋系统是在被告使用半年多后发生故障,现无证据证明该系统发生故障是该系统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还是在使用过程中自然磨损,被告在使用过程中,应履行日常检查管理维护职责,故法院认定原告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要求。原、被告均认可被告自2020年7月起未交房租,被告至今仍占有案涉房屋,故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租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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