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佳、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陈建新报道: 2 月 13 日,记者获悉,萍乡市湘东区法院依法对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单位萍乡市某煤矿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同时判决被告单位萍乡市某煤矿停止对湘东镇江口村津源庵组万金冲地段公益林的侵害;被告单位萍乡市某煤矿委托萍乡市某林场异地补植复绿,异地补植复绿面积九亩。具体异地补植工作由公益诉讼起诉人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完成,由萍乡市湘东区林业局负责验收直至合格。 被告单位萍乡市某煤矿如未在规定期限履行上述义务,按每亩三千元的标准折算补植复绿费用。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 年 3 月,邓某等人从萍乡市煤炭管理局购买被告单位萍乡市某煤矿。因采矿生产需要,股东共同商议决定,在没有取得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形下建设新矿区,由被告人叶某负责新矿区的基建工程。 至 2018 年 3 月,被告单位已建成办公楼、绞车房、食堂、洗澡房、煤坪、公路和其他附属建筑物。根据萍乡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出具的占用林地调查报告,认定新矿区建设占用毁坏林地 0.4213 公顷(6.3195 亩)。上述被占用毁坏的林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萍乡市某煤矿、被告人叶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 6.3195 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单位萍乡市某煤矿及被告人叶某表示服判。 来源:江南都市报·ZAKER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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