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一男子利用弹弓打碎车玻璃,进入车内盗窃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兰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21年4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兰某骑共享单车行至萍乡市安源区某银行门口,用事先准备好的弹弓将被害人的小汽车玻璃打碎,进入车内后备箱盗窃香烟、茶叶、外套等物品。经鉴定,小汽车玻璃损坏价值为六百余元;香烟价值为一千余元。2021年4月至5月,被告人兰某以弹弓将玻璃打碎进入车内的方式共盗窃四次,盗窃数额七千余元,损坏财物价值五千余元。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从重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有其他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