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装修施工合同》,被告某装饰公司返还原告装修款4.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8.8千元。 2020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部分承包由原告所有的某房屋的装修工程,工期为90个工作日,双方在合同内约定,因被告原因造成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被告应向原告赔偿30元;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订立终止合同协议并由责任方按合同总价款10%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8.3万余元。后被告因自身原因未能完成装修工程,且明确向原告表示不能继续完成装修,拒不退还原告已支付的装修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被告也同意解除合同,故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经法院现场勘查,结合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及其他附件及举证责任分配,法院确认被告应返还原告工程款4.4万余元。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交付工程违约金3.6千元及赔偿金8.8千元,两项费用均是按照不同违约情形计算的违约金,本案系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解除,故应按照合同总价计算违约金8.8千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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