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责任纠纷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学校赔偿原告学生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97842元。
原告李某(化名)系被告学校八年级学生,2020年12月31日上午9点20分左右,李某像平常一样下课后在学校操场的沙坑玩耍,当他玩耍抬头时就被沙坑里早已生锈断掉了的双杠铁皮从额头划到了脸部,伤口长达15厘米,额头到脸部总共缝合28针,此后停学在家休养康复十几天。 收到案件后,法官立即与双方当事人核实情况,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在双方均有调解意愿的情况下,法官耐心劝说、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赔偿原告费用97842元。此案遂顺利调解。
来源 |上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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