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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责令被告人肖某退赔被害人伍某经济损失。
2020年4月某日晚上,被告人肖某在萍乡市安源区某公司门口发现被害人伍某停放于此处的小汽车未锁车门,肖某拉开车门进入该车副驾驶,因害怕周围有人,肖某便先下车观望周边情况。几分钟后肖某再次进入该车,并将放置于车中挂档后方的箱子中的一条金项链和一张发票拿走。次日,肖某将金项链以三千余元的价格变卖并将钱款用于日常消费。经鉴定,被盗金项链价值人民币四千余元。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肖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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