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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最终被告易某交纳了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原告某物业公司撤回诉讼。
2014年12月,某小区开发商和原告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权利义务。被告易某系该小区业主,其收房后因房屋漏水问题一直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某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安源法院受理该案后,向被告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房屋专有部分的质量问题不属于物业服务范围,其应查明房屋漏水的原因,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不久后,被告易某主动交纳了物业服务费,原告某物业公司向该院撤回起诉。至此,纠纷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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