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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萍乡!男子同性恋!女友被要求“借种”怀孕流产后闹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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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9 09: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女方王某向男方陈某返还彩礼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男方陈某系同性恋人士。2020年11月因工作与女方王某通过微信平台相识后,提出欲与女方“形婚”(形式婚姻的简称,一般指有名无实的婚姻),并要求王某到外面“借种”怀孕为其传宗接代。其后,陈某按当地婚俗习惯,在珠宝店花费近3万元为王某购买了黄金项链、手链等共计四件金器(下文简称“四金”),并商定由陈某给付10万元彩礼给王某。2021年2月,王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怀孕。2021年4月某日,陈某给付10万元彩礼给王某;当晚,王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终止妊娠。2021年5月,二人依当地结婚风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举办婚礼一个多月后,二人因故产生矛盾。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其给付的彩礼及四金、上门费共计132761元。
  女方王某辩称,其系在被陈某诱骗的情况下答应陈某在外“借种”怀孕的要求,10万元是陈某给其生小孩的费用,并且已用于请人代孕、怀孕检查及住院治疗等开支;现其因流产导致身体遭受重大损伤。陈某隐瞒自己性取向并要求王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怀孕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伦理道德及公序良俗,属无效民事行为,陈某给付的10万元不得请求返还,“四金”系陈某赠与其怀孕的礼物,不应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全案事实及当地结婚习俗,陈某给与王某的“四金”及10万元系出于与王某缔结婚姻的目的而给付的财物,属于彩礼范围。陈某与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出并实施在外“借种”怀孕的行为,违背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并遵循的道德准则,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不符,依法对二人予以严厉谴责。二人虽已举行婚礼,但未登记结婚,相处时间较短,双方均陈述二人未行夫妻之实,同时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实;二人均存在过错,考虑到系陈某提出“借种”怀孕之意,王某因终止妊娠导致身体受损,客观上因怀孕检查及住院治疗实际产生了费用。故该院酌情判决由王某向陈某返还彩礼6万元,并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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