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务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款6千元。
原告诉称,原告吴某系一名家政服务人员。2020年6月,被告杨某雇请吴某为其打扫卫生、做饭等。2021年1月8日,被告杨某向吴某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杨某尚欠6千元劳务款未支付,并约定还款日期。到期后吴某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雇请原告吴某为其提供打扫卫生、做饭等家政服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吴某为杨某提供了相应的家政服务,被告在出具欠条之后未结清工资的行为构成违约。现被告未按约支付劳务款,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务款6千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