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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扣留车辆的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之规定,将对2021年5月10日-2021年5月14日依法扣留 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下列(附清单)机动车辆清查处理,现依法予以公告。
请被扣留机动车的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凭有效证件前往萍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源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机动车将依法处理。
附:扣留清单
萍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安源大队
2021年12月9日
扣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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