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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4万余元。
原告赵某系经营批发龙虾等水产品业务。2017年7月4日,被告张某来原告处购买龙虾为主的水产品后,双方通过微信方式确定品种并支付货款,由原告赵某通过物流向被告交货。2018年10月11日,原、被告经结算后,确认被告张某尚欠货款8万余元未支付。被告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赵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张某向原告赵某购买水产品,双方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张某应履行相应付款义务。故被告张某需向原告赵某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共计14万余元。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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