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上午10时16分左右,莲花县人民法院执行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被执行人张小姐因对判决不满,与其姐姐张大姐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公然对正在工作的原承办案件的法官进行殴打,打击报复办案人员,致该法官颈部、脸部等多处受伤,经江西萍乡司法鉴定中心(莲花)鉴定为轻微伤。莲花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对张小姐、张大姐司法拘留及罚款的决定,并交付萍乡市拘留所执行。 案件回顾
张小姐系莲花县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被告。莲花县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后,判决被告张小姐偿还原告吴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张小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张小姐未履行判决,原告吴某遂申请法院执行。 2019年2月20日上午,莲花县法院执行局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张小姐到法院执行。张小姐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遇到正在工作的原承办法官时突然上前对其进行殴打,其姐姐张大姐见状也上前一起殴打。 值班法警及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见状上前予以了劝阻,并将两人控制。经查清事实后,莲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张小姐处以拘留十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张大姐处以拘留七日,罚款1000的处罚。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莲花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