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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1年7月31日中午,李某驾驶小车来到萍乡市区与同事等人一起吃饭、喝酒。饭后,李某独自驾驶小车沿319国道由南朝北行驶。14时左右,途经319国道某路段时,碰撞道路右侧绿化花坛,接着追尾前方由钟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钟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6.57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酒精含量超过200 mg/100mL,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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