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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11月14日,被告人黄某醉酒后驾驶萍乡二轮超标电动车途径萍乡市安源区西环路时,因接打电话停车倒地。次日0时27分许,因路人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查获黄某醉酒驾驶。经鉴定,二轮超标电动车属于轻便摩托车;黄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7.57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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