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对一起开设赌场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伙同文某、成某、任某等人分别在安源区八一街和菜市场的一私宅内开设流动“牛馆”供人“斗牛”进行赌博,安排陈某负责抽头渔利、危某负责守门望风,肖某负责用手机发信息邀集赌客,该赌场通过抽头渔利非法牟利。2月27日凌晨,该赌场组织参赌人员在八一街私宅进行赌博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收缴赌资4万余元。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7月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李某的家属代为退赃5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李某开设赌场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对被告人李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与其他同案人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归案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家属代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