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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原告吴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以3千余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苹果手机。原告付款后,被告刘某通过快递将原告购买的手机发送到原告收货地址。原告收到包裹后,在手机官方网页查询案涉手机的型号,发现与原告下单的型号不同,并在该手机的官方中心查询得知该产品保修期已过,内存与原告所购不符,屏幕凸起,疑似更换过。综上,原告所购案涉手机与原告下单的型号、版本、内存均不符,属翻新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欺诈消费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退还购物款并依法赔偿3倍购物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在其网点中明确表示了商铺的产品名称、价格、存储容量、版本类型等信息,该网站展示构成要约,原告吴某下单付款构成承诺,即原告下单付款时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收到被告寄送的手机后,对案涉手机进行查询确认与其下单的手机不符,不能达到原告购买其约定的型号手机的目的,原告收到的手机确实与被告在其商品页面标注不一致,被告存在欺诈,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某退回购物款3千余元并支付赔偿款9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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