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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后经承办法官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原告曹某诉称,2018年11月,被告周某的公司因经营“搓菜”食品工厂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请求借款。由于二人是大学同学,原告出于信任借给周某13万元,周某出具了相应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两年,借款利率为月息1分。周某是江西某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江西某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借条担保人处加盖公章,为周某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但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刻电话联系被告周某了解情况。被告周某对原告起诉的借款本金没有异议,表示正在外地打工筹钱还款,希望进行调解。由于周某在外地,承办法官通过在线音视频方式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周某、江西某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春节前偿清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至此,该案圆满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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