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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判处被告人何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12月10日,被告人何某饮酒后驾驶小车行驶至319国道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王某驾驶的小车发生追尾碰撞。随后何某继续驾车行驶,又与前方同向行驶由邓某驾驶的小车发生刮蹭。事发后,何某驾车驶离现场。经鉴定,何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0.62mg/100ml。经萍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大队认定,何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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