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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十日内赔偿原告八千余元。
原、被告均为出租车司机。2021年6月28日,原、被告在某火车站附近因争抢乘客发生纠纷,因之前双方在其他地方发生过矛盾,被告曾听说原告想对其实施殴打行为,便走过去用手环住原告,原告抬手想拨开被告的手时,碰到被告的腋下,被告就用拳头朝原告的嘴上打了一拳,导致原告左边的牙齿松动。2021年6月29日,萍乡市安源区某鉴定中心对原告的损伤程度鉴定结果为已构成轻微伤。二人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虽然原、被告之前有过纠纷,但本次纠纷系被告的主动行为引起,且被告的行为对原告身体造成了损害。被告应对其打伤原告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法院确认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8千余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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