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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承租期内转让他人 法院判决定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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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9 13:3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刘某在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计六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2019年9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地点、租赁期限、租金及租金支付方式、押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租金,但因经营不善,生意不好,被告决定将店铺转租出去,并于2020年7月微信告知原告其做到本月之后打算将店铺转让给他人承租;原告表示不同意被告转让。后原告也如期收到每月租金,至2021年4月原告未收到当月租金,于是催促被告交租,被告称房屋已于2020年8月转租于袁某,原告于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收到的房租均为袁某实际支付。原告因催收房屋租金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作为出租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租赁物的合同义务,被告有义务支付租金。对于被告刘某提出原告知晓其已将店铺转让给被告袁某,其未实际使用,不应支付租金的意见,法院认为,在原、被告多次沟通中,原告均表示不同意转租,仅以袁某向原告支付过租金的行为推定原告已同意袁某与被告之间的转让行为并与袁某成立租赁关系依据不足,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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