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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易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1年1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易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途经某乡村路段时,与前方何某所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何某电话报警,交警将在事故现场等候的易某抓获归案。经鉴定,易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49.74mg/100mL。经交警大队认定,易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易某与被害人何某达成赔偿协议,易某赔偿被害人何某修车费用1500元,何某对被告人易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易某明知他人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从重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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