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都市报讯 江珊、全媒体记者陈建新摄影报道:2月11日下午1时11分,在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六六一厂路段,男子李某军驾驶小型面包车,从该市高坑铁桥沿萍高线往萍乡方向行驶。途经检查地点时,执勤民警对李某军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显示结果为78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执勤民警在对其身份信息进一步核实时,发现李某军此前分别于2015年1月16日和2020年4月15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查处,此次被查属于第三次酒后驾车,而且其还处于驾驶证被依法吊销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李某军将面临罚款2000元、无证驾驶机动车罚款1000元,合并罚款3000元;二次酒驾且无证驾驶合并行政拘留15日以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