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债权人很任性 拒绝走法律途径 “另辟蹊径”
偷偷把已经查封的财产拖走 企图以物抵债 藐视法律必将受到处罚, 千万谨记, 不要以身试法 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案情回顾 萍乡某陶瓷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芦溪法院涉多起执行案件,需要偿还上千万元债务,因资不抵债,公司已倒闭。债权人正陆续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厂房、土地和机器设备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张某作为债权人之一,不走法律途径,不想起诉,却想 “另辟蹊径”,于2022年正月初二和初三两天,未经芦溪法院允许和萍乡某陶瓷公司同意,以以物抵债为由,擅自将部分已查封的设备用车拖走,存放于萍乡市湘东区某仓库。萍乡某陶瓷公司知晓后,劝说张某主动返还了全部设备。
 执行法官接到举报线索后,前往萍乡某陶瓷公司调查,发现部分查封的设备因装卸有损坏情况,随即传唤张某前往法院处理,当场告知其法律后果。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后,张某也作出了检讨,也解释了自己作为债权人是一时冲动,只想着以物抵债。鉴于张某能主动将设备全部返还,结合其违法情形,芦溪法院最终决定对张某罚款2000元,张某表示接受处罚,并当场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是保证案件执行到位,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必要手段。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 《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