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被告欧阳某系原告罗某父亲,原告父母恋爱后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9年8月生育原告。父母感情一直不合,并自2020年2月开始不再共同生活。原告一直由母亲单独抚养,被告未支付任何抚养费。被告有固定收入,但却不履行抚养原告的义务。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针对原告与被告事实无争议情况下,耐心向双方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欧阳某支付原告罗某自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2800元。自2022年1月起,支付原告罗某抚养费7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
来源: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