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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4月初开始,被告人田某为其一位绰号叫“把手”的朋友,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利用自己的银行卡接收并流转违法犯罪资金。田某利用该银行卡接收网络诈骗被害人丁某转来的5万元。后被告人田某经电话传唤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田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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