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引导企业树立法治意识、弘扬契约精神、筑牢守约观念,督促企业家做诚信守法的表率,带动全市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提升,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法向在庭审过程中作虚假陈述的案件当事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20万元。这是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实施后,萍乡市安源区法院针对当事人虚假陈述行为开出的首例“罚单”。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开庭审理,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当庭辩称,涉案的萍乡某商务区项目中的12号、16号楼的劳务分包给了江西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王某某被迫撤诉另案提起诉讼。
2022年1月法院再次受理原告王某某的起诉后,在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当庭陈述,涉案的萍乡某商务区项目中的12号、16号楼的劳务是分包给了新余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官随即询问被告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要求其如实陈述并确认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萍乡某商务区项目中的12号、16号楼的劳务分包具体情况,被告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明确表示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务分包给了新余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分包给江西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理应知道所承包工程的分包情况,但其在两次庭审过程中对分包具体情况的表述闪烁其辞且前后不一致,对案件的关键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存在主观恶意,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同时其作为建筑工程承包商,不仅拖欠民工工资,还在民工讨薪过程中百般阻挠,甚至在法庭上做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秩序,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安源区法院于2022年3月1日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向其送达了处罚决定书。 法官提醒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诚实、善意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当事人如违背案件事实作虚假陈述,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公正裁判,损害司法权威。因此,针对虚假陈述等妨害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会依法严厉惩戒。同时,诚信守法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底线,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意识规范,也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的重要要求。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创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严格执法是关键,没有严格执法,就没有法治政府,也没有一流的营商环境,安源区法院将继续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抓手,在服务保障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上走稳前列,争做标杆。
相关法条 点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END- 来源:安源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