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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合同,被告支付原告租金3万元;原告不予退还被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0万元。
2021年3月19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其厂区内的房屋出租给被告,房屋租赁期限为6年,租金为8.4万元/月,同时还约定租赁用途、租赁保证金及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1年4月8日支付10万元保证金给原告。2021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送退租告知函,表示被告由于公司变动,决定退租厂房。2021年11月27日,原告回复被告,表示由于被告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且被告应支付占用费及八个月装修期间的房租等。双方因合同解除事宜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原被告的往来函件可以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自2021年12月1日起解除。根据合同约定,双方自案涉合同签订之日起8个月为装修期即免租期,故被告还应付原告租金3万元。对于保证金10万元,被告在不具备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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