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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诉讼证据,莲花县法院开出10万元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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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6 08: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准确把握法院工作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职责使命,不断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和更强的司法保障。近日,莲花县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该案诉讼金额高达近千万,创莲花县法院民事案件诉讼标的新高。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黄某为逃避还款责任向法庭提交其伪造的证据,莲花县法院经查实后依法对黄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45.png 基本案情:

在该案答辩期间被告黄某夫妇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莲花县法院作出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黄某夫妇对裁定不服上诉至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交了一张金额为16800573元的有莲花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某签名的“说明”,作为证据提交给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维持原裁定,案件由莲花县法院继续审理。

在莲花县法院开庭审理时,黄某夫妇本人并未到庭,黄某夫妇代理人又将该“说明”作为证据向莲花法院提交,主审法官发现当庭提交的“说明”从文字形式上看,与之前提供给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说明”没有任何异样,但是金额从“16800573”元变成了“16822573”元,便要求黄某代理人作出解释,其代理人表示不清楚,答应庭后由黄某自己作出说明。庭审后,身在国外的黄某对这个“不同”写了相应的说明给法院,承认是其自己利用有宁某签名的空白纸分别制作了两份内容看似一致的“说明”。

法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务必要遵守法律、诚实守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供证据,切莫抱着侥幸心理,伪造证据进行诉讼,伪造虚假证据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针对黄某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的违法行为,莲花县法院依法对其做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强制执行,同时对该案作出了支持原告莲花某公司诉求的判决。

46.png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莲花县法院将进一步增添措施,补齐短板,以企业和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创优营商环境,护航莲花高质量发展。




来源:莲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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