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将城镇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救助标准 从每人每月 995 元提高到 1080 元;将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救 助标准从每人每月 670 元提高到 780 元;将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 理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 1200 元提高到 1380 元;将特困半失能人 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 300 元提高到 350 元;将特困自 理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 70 元提高到 80 元。
三、提高上世纪 60 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 助标准
将城市上世纪 60 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 标准从每人每月 540 元提高到 580 元;将农村上世纪 60 年代精 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500 元提高到 545 元。
四、做好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机构养育孤儿、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 保障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 1600 元、1200 元、1200 元,将残疾 孤弃儿童发放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80元,达到1380元。
各县( 区)政府及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工作,加大对社会救助民生资金的投 入和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兜住困难群众生活 保障底线;要加强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 加强社会监督,杜绝基层微腐败,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和城镇脱贫解困成果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