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化名)年逾六旬,在一家物业公司做保洁员。2021年2月陈某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陈某受伤后物业公司停止支付相应的工资。后陈某向上栗县法院起诉,要求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在内的多项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发生交通事故时,陈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老人的误工费求偿权,只要遭受了收入丧失或减少,都可以计算误工费。事故发生时陈某虽年逾六旬,但其一直在工作,有相对固定的收入,其也提供证据证实在案涉交通事故受伤后因误工减少收入的事实,故陈某主张的误工费应予支持。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已履行完毕,陈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