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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四名被告人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甲在广州经营二手车公司,2020年11月曾某甲将一辆蓝色思域小车出售给另一家二手车商,二手车商又将车卖给原车主,原车主将车开回江西省萍乡市后,又将该车出售给湘东区某丰二手车行。2020年11月某日晚,曾某甲想通过自己在蓝色思域车上安装的GPS定位和留下的一把备用钥匙将车偷回,便要曾某乙邀集何某某、谢某某在广州会合,四人驱车前往萍乡市寻找车辆。2020年11月26日中午,四人在湘东区某丰二手车行找到蓝色思域车后,在停车场蹲守等候时机行窃。直到19时许,某丰二手车行股东开着蓝色思域车回家,四人戴好口罩开车跟随,待股东停车回家后,曾某甲、谢某某用车钥匙将该车悄悄开走,四人一同回到广州。后曾某甲将蓝色思域车销售获利44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谢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具有的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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