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被告人易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被告人易某电话联系吸毒人员常某能否搞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吸食。次日凌晨1时许,常某带着吸毒人员周某与周某的朋友黄某来到易某位于本市安源区某出租房内,随后易某、常某、周某、黄某四人在该租房内大厅的玻璃圆桌上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在吸食的过程中,易某的朋友吸毒人员曾某来到该租房内,也参与吸食毒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宣判后,易某不服,提起上诉。 萍乡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易某申请撤回上诉。萍乡中院认为,上诉人易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上诉。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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