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伙同他人前往寺庙盗窃物品, 被盗石狮子的价值为20000元。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8年6月,被告人何某伙同何某辉、何某华等(均已判刑)分二次驾车来到芦溪县芦溪镇某古寺内,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老虎钳将寺庙内的功德箱撬开拿走现金二十多元,并将一小石像及一对石狮子盗走。后在芦溪镇内盗得他人价值1500元的三轮摩托车一辆。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在二次共同犯罪中与其他同案犯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划分主、从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与同案犯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其通过亲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芦溪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