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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对一起偷越国境案作出 判决,被告人刘某、黄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黄某与卢某、刘某、吕某经过商议后,五人从萍乡市出发开车到湖南省长沙市黄花国际机场乘坐航班去云南省西双版纳某机场。途经某机场需转乘航班时五人误机。之后,五人从该机场租车到某市。五人在“蛇头”的安排下,从该市乘坐摩托车偷渡进入缅甸境内。同年2月26日,黄某和刘某原路返回偷渡回中国境内;3月2日,刘某、卢某、吕某三人在“蛇头”的安排下原路返回偷渡回中国境内。之后,被告人刘某、黄某再以类似方式多次偷越国(边)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黄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黄某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刘某被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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