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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处被告人漆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9月某日凌晨,被告人漆某驾驶小车与一朋友来到萍乡市安源区文昌路的某酒屋聚餐。当日凌晨3时,漆某行驶至某小学路段时,碰撞道路中间护栏,造成小车和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漆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9.02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漆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漆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漆某家属主动报警,漆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漆某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家属已赔偿护栏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安源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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