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区法院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发现原告潘女士在起诉状中称其遭受家暴并多次报警求助,于是立即联系当地派出所进行核实。在确认原告潘女士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后,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建议原告潘女士立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承办法官的耐心指导下,潘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并提交了伤情鉴定报告、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予以佐证。在收到潘女士的申请材料后,承办法官立即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第一时间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裁定禁止刘先生对潘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刘先生殴打、威胁潘女士及其家属。
保护令签发后,承办法官于当天送达了原、被告双方,并告知刘先生违反禁令的法律后果。随后,承办法官将裁定书送达至双方所在的社区、派出所及妇联,寻求相关部门的协助配合,依法为潘女士的人身安全筑起了一道“保护墙”,传递出以司法手段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鲜明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