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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勘察费2.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017年11月15日,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承担萍乡某广场岩土工程勘察(初勘)任务,勘察费用为2.8万元,双方对提交勘察成果期限、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7年12月5日,原告作出勘察报告。2018年2月1日,被告公司负责人签收了勘察报告。2020年8月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对账单,载明被告尚欠其勘察费2.8万元,被告在对账单加盖公章。因被告一直未支付勘察款,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约完成了勘察任务,作出勘察报告并交由被告签收,被告应及时支付勘察费2.8万元。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被告出具对账单,载明被告尚欠勘察费2.8万元,被告亦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故原告主张自2020年8月3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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