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叶某位于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叶某与被告人彭某商议,通过为叶某儿子办理假结婚证、虚报家庭成员、虚增安置面积的方式骗取房屋征收回购款。彭某向在场的被告人姚某提议,由姚某负责办理假结婚证,届时叶某向姚某支付5万元好处费,叶某、姚某均表示同意。数日后,姚某为叶某儿子办理了一本假结婚证,并交给了彭某。彭某将该假结婚证交由相关工作人员送审。之后叶某通过使用上述假结婚证虚报家庭成员2人,虚增安置面积40余平方米,骗取房屋征收回购款11万余元。同年8月上旬,叶某分两次共计向姚某支付现金5万元,姚某从中分给彭某1万元。
另查明,2021年10月18日,被告人叶某的家属代其退缴非法所得11余万元。2022年1月21日,被告人彭某的家属代其退缴非法所得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叶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姚某、彭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叶某系自首,被告人姚某、彭某系坦白,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姚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彭某家属主动代其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认罪态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综合考虑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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