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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万7千余元。
2021年4月27日,原告因电子显示器花屏需要维修,到被告处邮寄电子显示器至北京维修,发货单上写明“发货前屏幕已损坏,已花屏”,保价金额2万元。电子显示器到北京后,维修方因显示器屏幕破损漏液,认为无修复必要而拒收。原告认为被告运输不当损坏了电子显示器并要求被告赔偿。电子显示器退回后一直放置于被告处。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依法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运输义务,将原告托运的货物安全无损的运至指定地点,被告在为原告托运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坏,应当予以赔偿。原告要求被告按保价金额赔偿2万元,但该显示器购买价值为1万4千余元,保价金额明显高于显示器价值,而被告也提出按保价金额赔偿过高的抗辩意见,鉴于显示器在运输过程中受损,被告违约的事实,酌定为1万7千余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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