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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uoxu 于 2022-5-4 06:08 编辑
近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召开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
发布了
全省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8个典型案例
萍乡法院一案例入选!
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萍乡市某信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公司)享有电影作品《直播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某公司发现名为“永昌影视”的小程序可以免费播放电影作品《直播侠》,“永昌影视”的基本信息显示开发团队为“萍乡市某信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萍乡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向审理法院提出判令萍乡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等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萍乡某公司未经北京某公司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永昌影视”上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直播侠》的在线播放服务链接,使公众能够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视作品,侵害了北京某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判决萍乡某公司赔偿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侵权人利用外购小程序免费播放侵权作品、权利人运用区块链技术存证成功维权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同时,也给数字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相应要求。本案判决明确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标准,即不以是否收费或盈利作为是否侵权的认定要件。只要是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不论是否向公众收取费用,均属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侵权手段日益数字化导致侵权行为隐蔽性不断增强,但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新兴信息技术为电子证据的取证存证带来了全新变革,降低了权利人维权难度。人民法院在审查电子数据来源和内容的完整性、技术手段的安全性、证据形成的合法性后对此类电子数据的证明力进行了综合认定,有效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原标题:《喜讯!萍乡法院一案例入选全省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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