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5月16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刘某醉酒后想到以前租住在萍乡市安源区某公寓时,被害人汤某(该公寓老板)对自己态度不好,便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该公寓,并将摩托车堵在公寓门口。汤某从公寓出来,叫刘某将摩托车停好。刘某不听,并跟着汤某走进公寓大厅。之后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刘某从桌上拿起一个玻璃杯往汤某头上砸去。汤某发现头部被砸出血后便拨打电话给被害人王某(汤某的妻子)。王某回来后,为防止刘某逃跑,就将大门关上。刘某又与王某发生肢体冲突,并用拳头打王某。经鉴定,汤某、王某的伤情程度均已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同年5月27日,刘某赔偿汤某、王某共计人民币1万元,王某、汤某出具谅解书,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综上,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