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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刘某、李某、张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1年10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一方和被害人一方在本市一酒馆的相邻卡座喝酒,后被害人中一人向被告人一方敬酒,因双方互不相识,另一被害人拒绝其朋友向被告人一方敬酒,由此引发冲突,双方相互辱骂,随后被告人一方手拿邻桌的酒瓶等物品砸向一被害人并与其对打,该被害人将己方卡座的瓷杯等物品扔回进行反击,被告人刘某继续从邻桌拿起酒瓶等物品砸向对方,导致另一被告人的脸部被砸中,后双方被劝开。经鉴定,被害人一方三人均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三人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具体的行为有不同,被告人李某所起作用相对另外两被告人较小,在量刑予以区别对待;三名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另外两名被告人,系立功,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家属已与对方达成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张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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