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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禁捕水域垂钓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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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7 11: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禁捕水域垂钓行为的通告

萍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芦溪棘胸蛙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萍乡红鲫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已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永久性禁捕(具体坐标范围详见市人民政府、芦溪县人民政府相关通告)。为进一步推进禁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江西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禁捕水域内设立禁钓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垂钓水域依法实施禁钓。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钓区(第一批)

禁钓区一:萍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锅底潭段核心区,具体范围为自河江水库起至锅底潭水库、锅底潭水库大坝起至麻山河幸福大坝止的水域。

禁钓区二:萍乡红鲫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具体范围为自山口岩水库大坝起至芦溪县新泉乡水湾桥南侧止的袁河水域。

二、垂钓管理措施

(一)禁钓区内全面禁止垂钓。

(二)在禁钓区以外的禁捕水域垂钓,须遵守以下规定:

1.垂钓者一人限一杆(至多两钩)垂钓,禁止采取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爆炸钩等进行垂钓。

2.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

3.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4.禁止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

5.禁止利用或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

6.禁止买卖交易钓获物。

7.误捕误钓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禁钓鱼类品种的,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

8.垂钓者应服从、配合有关单位和垂钓水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及时收集处理垂钓废弃物,不得污染环境。

    三、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凡妨碍行政执法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本通告所称禁钓区,是指禁止垂钓活动的禁捕水域。

芦溪棘胸蛙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禁钓区设立由芦溪县人民政府决定并予公布。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经依法调整后,相关禁钓区范围以调整后公告的核心区范围为准。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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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萍乡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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