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处被告某汽车装饰部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九万元。
2021年4月某日上午,原告何某因购买的电瓶车需要更换坐垫套,来到被告某汽车装饰部。在进入汽车装饰部店铺过程中,何某被卷闸门砸伤右眼,随即立即被汽车装饰部经营者送到萍乡市人民医院治疗,并花费医疗费三万余元。经诊断,何某为右眼球破裂伴有眼内组织缺失、右眼视网膜脱离。经鉴定鉴定,何某外伤致右眼损伤,评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八级伤残,护理期评定60天,营养期评定60天。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宾馆、商场、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被告作为经营场所,在原告进入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受伤,应当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原告的疏忽导致自身受伤,其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一定责任。综上,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为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