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严某返还原告张某人民币1013672.16元。
据悉,原告张某与被告严某系同学关系,2018年,原告邀请被告共同承接某市政工程项目,经双方商议,原告转账123万元给被告,被告出资117万元共计240万元作为劳务保证金,由被告将240万元汇入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账户。后因各种原因,该工程未交与原、被告承包,240万元保证金经原、被告报案后退回至被告账户上,但被告未按约定退回原告的123万元,仅退还21万元给原告,后便以无钱为由不予返还剩余款项,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剩余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是合伙关系,原告支付的123万元是合伙做生意,不是借款、不当得利等,不应当全部返还,应当品除合伙各方的开支后,再按50%的比例进行分配,且对剩余资金进行分配不需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协议投资承揽工程,支付劳务保证金后,工程尚未承建即发现受骗,双方已无合作的基础,后双方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追回了劳务保证金240万元,但被告无正当理由占用原告投资的劳务保证金,至今未全部退还,使得原告权益受损,应认定为不当得利,案涉240万元应按原、被告各自实际出资金额予以全额返还。 核减被告已支付的21万元及应由原告负担的交通费6327.84元后,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劳务保证金1013672.16元,并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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