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去缅甸打工,月入过万不是梦!” 看到这样的消息,你心动了吗?醒一醒!天上不会掉馅饼!缅甸不是天堂,赚钱都是骗局! 偷越国(边)境是违法犯罪行为 对待偷越国边境 赴缅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近期,安源分局高坑派出所在刑警大队的协助下,破获偷渡、断卡共两起案件,10名犯罪嫌疑人受到相应的处罚,想悄悄走或是偷偷来,最终欣赏到的“风景”恐怕不太美好!
案件一
2022年6月22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李某(女)、李某(男)(三人均为上栗县东源乡人)因涉嫌偷渡国边境被高坑派出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查,2019年1月,犯罪嫌疑人李某在网上弹出的网页界面看到了缅甸打工的招聘信息,广告中写着“月薪过万、包吃包住”等诱人字眼,李某被这些所谓的“优异”工作条件吸引,随即便通过跳出的电话信息添加对方为好友,询问了相关信息。与此同时,李某好友李某江、张某佳、李某双、周某康、李某亮等八人询问偷渡一事。对方让李某、周某等八人先坐飞机到云南省西双版纳机场与偷渡蛇头见面,随后让八人在蛇头的安排下从云南西双版纳乘车、翻山越岭等方式偷越到缅甸境内。在缅甸打工期间,李某发现自己从事的工作并不挣钱,于是决定返回国内,在经过境外一系列的隔离措施后,八人陆续回国。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周某等人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均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过民警们四天的奋战,终于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size=0.36]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罚款。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偷偷走不行,悄悄来当然也不允许了!
案件二


2022年2月,犯罪嫌疑人文某收到朋友温某的信息,听说有个赚钱快的路子,经过两人一番商讨,文某通过朋友的介绍来到了漳州市,由温某和朋友“阿元”接至一个四层公寓楼内,文某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伙,后赚取了5000元左右的佣金,对方告知文某流水多获利也越多,文某听了很是心动,便将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和交易密码以及银行卡、手机一同交给“跑分”团伙用于操作,七天后用于操作的银行卡都被冻结了。
犯罪嫌疑人文某因明知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非法洗钱活动是非法行为的情况下,仍从事这项犯罪活动,目前,已被民警依法刑事拘留。
世界的确很美,想要出去看看还请走合法渠道,毕竟,隔着铁窗看风景眼界会受限,想“不走寻常路”,还得三思而后行!
来源:高坑派出所 |